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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凭拿事实说话——对新疆存在“强迫劳动”荒谬言论的法律批判米乐m6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0-06 14:41:32点击:

  米乐m6日前,美西方势力在美康涅狄格大学“多德中心”落成典礼上老调重弹,指责中国新疆存在所谓“强迫劳动”问题。不论美西方势力将“强迫劳动”视为什么问题,它首先是一个法律和事实问题。因此,作为一名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的新疆高校教师,我将以法律的视角和实事求是的态度,表明我的判断和观点,以法律为凭,拿事实说话。

  1930年达成的《反强迫劳动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八个基本公约之一。依照该公约第2条第1款之规定,“强迫或强制劳动”(forcedorcompulsorylabor)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在这一定义下,客观方面的“以任何惩罚相威胁”与劳动者主观方面的“非自愿”相结合,构成强迫劳动的完整要件。

  新疆是否存在对劳动者“惩罚”“威胁”“强迫”的客观事实?答案是否定的。事实是,新疆切实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确保劳动者不因民族、地域、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也不因城乡、行业、身份等而受限制;切实保障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权利;切实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和职业安全的权利;切实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试问,这些事实能够作为新疆劳动者遭受“惩罚”“威胁”“强迫”的法律依据吗?

  新疆是否存在劳动者“非自愿”的主观情形?答案也是否定的。事实是,新疆始终把尊重劳动者意愿作为制定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开展就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的重要依据,确保广大劳动者能够自主自愿、心情舒畅地生产生活。对于美西方势力针对新疆拾花工“强迫劳动”的言论,来自新疆库车市的棉农白克力苏吾尔气愤地说:“造谣的人根本不是为了维护我们的权利,而是让我们农民的棉花烂在地里,他们是要砸掉我们农民的饭碗,让我们没活干、没饭吃,回到以前贫穷的日子,我们坚决不答应。”在我们开展的相关实地调研中,听到的最普遍声音是“我们种自己的地,收自己的棉花,挣自己的钱,怎么叫强迫劳动呢?”试问,这些事实能够成为新疆劳动者“非自愿”务工的鲜活例证吗?据此,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所谓新疆存在“强迫劳动”的指控,在法律上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中国坚决防范打击强迫劳动行为,禁止强迫劳动的法律制度规范见诸于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依法接受行政处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职工劳动罪”,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等均包含有禁止强迫劳动的规定。新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治意识,深入开展常态化劳动执法检查,切实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米乐m6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坚决防范和打击一切强迫劳动行为。米乐m6

  中国注重在法治实践中不断健全、改进和完善禁止强迫劳动的法律制度,形成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和制度体系。在立法层面,中国正在完善相关立法,将农村义务工、家庭雇工纳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主体范围,从而为有效禁止强迫劳动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障;在法律实施层面,中国持续强化执法力度,打击并防范以强迫劳动和劳动剥削为目的的人口拐卖行为,拐卖儿童并强迫其行乞、行窃行为,拐卖妇女强迫行为,恶性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为禁止和防范强迫劳动创造更为优良的法治环境。

  立足于上述事实和法律实践,有关新疆是否存在“强迫劳动”问题的答案是昭然若揭、洞若观火的。劳动改变生活,劳动创造幸福。展望未来,新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就业是民生之本的理念,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米乐m6大力促进劳动就业,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不断满足各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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