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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一位检察官的办案思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24 11:48:19点击:

  米乐m6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明显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该类案件,面临侦查难、专业性强、证据规格不明确等问题。

  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类案件总体数量少,但近几年呈明显增长的趋势。此类案件专业性强,刑民交叉特点显著。侵犯商业秘密案多发生于高新技术行业,如软件开发领域的计算机源代码,生物科技领域的生产工艺路线、涂层溶液配方等,需要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中大量涉及专业知识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此外,我在调研中发现,米乐m6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占比高。犯罪嫌疑人往往曾就职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公司,任职关键岗位,自身或所分管人员掌握、有机会接触企业秘密信息;抑或是竞争对手与内部员工采取内外勾结方式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笔者近年所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犯罪主体全部与员工和前员工相关。

  第一,侵犯商业秘密刑民责任界限模糊。在民事侵权成立的前提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即为构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许多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判决数额远远超过30万元的刑事追诉标准,显然不能将这些案件都予以刑事追责。二者界限何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所具有的疑难复杂性、办案人员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使得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刑事公权力介入时点的判断成为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难题。

  第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这些鉴定意见专业程度高,且没有明确统一审查标准。如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需要与公开文献资料、开源代码库等进行比对,查询和搜索的范围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审查采信难度大。又如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往往以权利人商业秘密为基础,米乐m6经部分修改而成,在进行软件源代码等技术信息的比对时,对是否属于“实质相同”的认定缺乏具体可操作规范,判断难度大。

  第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尚存争议。实践中,法院常以该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条之规定不予受理。我曾办理的一件起诉损失金额近7000万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经过大量沟通协调,虽然一审法院受理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亦判决支持起诉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但二审法院在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时,要求对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权利人面临挽损成本高、难度大、耗时长的困境。

  第一,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需要检察机关更加主动履职担当。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疑难复杂在于,除了本身大量涉及专业知识外,对商业秘密权利的确定,对侵权行为的审查判断,对损失数额的认定等,米乐m6都与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不同,在当前尤其需要检察机关对案件全面引导侦查以提高刑事保护质效。

  第二,尽快打通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障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因为疑难复杂,诉讼周期往往较长,需要投入较大司法成本。通过统一司法理念,在诉讼机制的衔接上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无疑将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

  第三,通过法治宣传、政策正向激励等鼓励企业加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通过对企业予以政策、资金、生产要素等不同方面的激励支持,让企业形成商业秘密保护的内生动力。同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服务供给,集聚和搭建律师、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电子存证等法务全链条机制,推动成立专家智库提供技术及专业支持,指导企业建立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机制。推动建立各方联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主体作用,推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以联盟成员自律互助带动行业自律互助,形成良性的商业秘密保护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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