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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法官说法丨“请媒体发布新闻”令律师名誉权和经济受损?法院这样认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2-26 20:10:42点击:

  米乐m6说起名誉权纠纷案,想必大家从新闻上见得不少,例如某某明星起诉某某人侵犯其名誉权、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等等。今天我们要说的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倒有些特别。米乐m6

  原告是一名律师,他认为一对夫妇“请媒体发布”对己不利的新闻,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此向这对夫妇索赔7.4万元。这对夫妻在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件真的侵犯了律师的名誉权了吗?让我们听听本期【法官说法】怎么说。

  周律师接受某银行的委托,代理起诉206户信用卡案件,通过诉讼收回信用卡欠款本息,一女子为其中被告之一,其丈夫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系列案起诉状后附的《委托代理诉讼清单》列有包括该女子在内的208人的个人信息,其他207人均与该案无关。

  该案件一审法院判决后不久,米乐m6某新闻媒体官方账号在今日头条公开发表一篇题为《起诉书附有207名无关人员账号等,南宁一市民质疑法院泄漏个人信息》新闻报道。该新闻报道明确了一审法院、周律师所在律所的指向要素信息,但对涉案的当事人、诉讼代理律师、新闻报道提供人等主体信息均未有明确列明或特定指向,所附素材(附图)对案件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卡号等)已采用隐匿方式。该文注明由某新闻媒体原创出品。

  随后,又有某新闻媒体官方账号在百度APP发表《请媒体发布新闻令律师名誉和经济受损,南宁一对夫妇遭起诉索赔》,其中载明:“为调查此事,某新闻媒体记者采访了《委托代理诉讼清单》所列名单里的多人,卢先生是其中一个,但报道中并未透露受访市民的个人信息,也未提及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称。”

  周律师要求该夫妇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恢复名誉有何依据?主张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何依据,如何计算?

  一、根据涉案媒体新闻载明内容来看,该新闻由某新闻媒体官方账号公开发布,内容主要明确载有一审法院名称及周律师所在律所名称,但是对周律师、该夫妇等主体的个人信息并未有明确指向,米乐m6即本案当事人均非新闻报道涉及主体,无法证明该夫妇对周律师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

  同时,即便该夫妇承认报道媒体曾与其联系核实,但仍不足以达到以上侵权行为的认定。周律师主张涉案媒体新闻是该夫妇主张曝料及提供素材所致,但是未能交证据证明其主张。

  二、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涉案媒体新闻报道对其他要素信息均为一般性或者不能形成特定指向性的表述,属于正常合理范围的监督行为。

  周律师主张所涉信用卡案件、本案当事人、新闻报道等事件,并未形成必然逻辑关系,一般人亦无法根据新闻报道明确知悉该夫妇对周律师名誉权有侵害行为,导致周律师社会评价的降低。

  三、周律师主张因涉案新闻报道受其所在律所没收劳务费的处罚,属于该律所内部管理范畴,未有证据证明周律师的损失与该夫妇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综合媒体新闻整体内容载明,即便该媒体新闻(素材附图)载有周律师执业所属机构名称,但是周律师所举证据亦未能证明该媒体对该律所存在不实报道或素材使用不当、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及使用不当言辞等情况存在,而导致该律所名誉受损。即使该新闻导致该律所名誉受损,也与周律师名誉受损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关联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那么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所有当事人均非涉案新闻报道涉及的主体,周律师并未因涉案新闻报道使得自身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且也无法证明该夫妇对周律师实施了毁损名誉的行为,因此周律师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对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名誉权关乎社会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长时间的社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反映了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和受尊重程度。

  法律对名誉权提供了全面的保护,每个人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也应尊重他人的名誉权,在发布言论时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不当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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