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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m6省法律援助中心召开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1-28 07:52:44点击:

  米乐m62012年1月5日下午,省法律援助中心在成都召开了法律援助典型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以案件当事人和承办律师现场讲解、专家点评和记者采访等形式,生动地介绍了2011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20余件优秀典型案件,通报了去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情况。通报会上,受援人陈某的母亲罗曼玲向省法律援助中心赠送了旌旗。四川卫视、四川日报、四川新闻网、《四川党的建设》杂志社等9家新闻媒体亲临现场采访报道。四川卫视、四川广播电台在其黄金时段的《四川新闻》节目中播出了“我省基本实现法律援助服务全覆盖”的新闻。四川日报、四川法制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四川在线等媒体以较大的篇幅深入报道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和部分典型案件。省内主要媒体的集中宣传,凸显了我省司法行政系统在开展“警民亲”活动、推进服务群众“八件实事”中取得的优秀成果,展示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切实服务困难群众、帮助困难群众维权的工作形象,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新闻通报会通报的部分典型案件摘要如下:

  陈某系残疾人,幼年时因得小儿麻痹症而肢体残疾,但她身残志坚,读了大学并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为某包裹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会计。2009年8月23日晚上,陈某在下班途中,乘坐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从摩托车上摔下,导致头部等处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姚某负全部责任。同时,经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系工伤,伤残等级为二级,大部分依赖护理。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公司也以交通事故未终结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年近七旬的父母负债20余万为陈某治病。这场交通事故让陈某母亲罗曼玲痛心疾首,她多次找到相关部门求助,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2011年2月18日,罗曼玲找到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省厅领导及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立即指派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此案。由于此案法律关系复杂、维权渠道曲折,之前许多部门对此都束手无策,而受害者本人又是一位可亲可敬的残疾妇女,若不切实加强办案力量,积极努力,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李仲彬厅长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作出指示。他指出,困难群众无小事,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天职。他要求,要将此案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警民亲”活动、推进服务群众“八件实事”中的重大案件认真办理。省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省厅党委和李仲彬厅长的指示,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承办律师认真负责,不辞辛苦,积极开展工作。

  鉴于本案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的法律竞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需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肇事司机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此,承办律师决定先办理交通事故赔偿。由于陈某的医药费20多万均是家里垫付,再加上其父亲也在生病花钱,而肇事司机姚某没有履行能力,陈某一方希望能尽快完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程序。鉴于此,承办律师立即着手了解案情,前往社保局、医院等地调查取证。由于肇事司机姚某系暂住成都,随时可能离开,这将大大拖延办案时间,赔偿也可能无法落实。为此,承办律师找到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民警前往姚某住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其务必留在成都,走完法律程序。

  承办律师先后3次找到高新区政法委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说明案件重要性,8次前往法院办理立案、领取文书、开庭等相关事宜。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2011年5月1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判决肇事司机姚某支付640788.76元赔偿。判决下达后,姚某无法履行赔偿。承办律师代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很快履行完结执行程序,出具裁定书。随后,承办律师协助陈某完成了工伤赔偿程序,多次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赔偿手续,并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律师还前后3次前往某包裹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协调,与公司负责人沟通意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过律师的努力,陈某最终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余万,某包裹货运有限公司补偿费用5万元,意外事故的商业保险理赔5万余元,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5000余元。当事人十分满意,多次写信感谢省司法厅、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并称:“对政府的法律援助永远不会忘记,是法律援助给予了陈某新的生命”。

  2008年9月,天全某化工公司因经营困难,宣布停产。由于该公司132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方通知职工暂时放假,待公司复产后再恢复上班。但公司直至2010年3月也没有重新开工,在此期间也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赔偿金、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以及转接手续。职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先后找到乡政府、县劳动局、县工会等相关部门要求其出面组织调解。由于双方对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调解未果。职工于2010年3月向天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0年5月25日组织了第一次开庭,但是由于多数职工不熟悉法律,无法自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0年5月25日下午,132名职工来到天全县司法局请求法律援助。由于涉及人员众多,米乐m6且多数职工情绪激动,场面一时无法控制。为了做好职工的安抚工作,县司法局局长亲自接待,并承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受理该案,并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法律援助公函,正式介入该案。

  为了尽快办结此案,承办人员不辞辛劳,在一周之内完成了案件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具体仲裁请求表的制作、证据目录等案件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2010年6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开庭审理,现场组织调解。公司承诺尽快制定赔偿方案与职工协商解决,该案中止审理。但直至2010年12月,公司也未拿出具体的调解方案。承办人员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审理,案件第三次开庭。庭审中,承办人员与公司再次调解,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在征询职工意见后,有21名职工同意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其余111名职工不同意该方案,坚持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2011年2月21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裁决,支持了职工的大部分仲裁请求,裁决由天全某化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工人办理养老保险的补缴以及支付养老保险补偿金、支付失业保险补偿金,总金额达三百余万元。

  天全某化工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职工再次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简化了法律援助程序,当场受理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原承办人员接手此案。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法院分三天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人员据理力争,向法院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2011年11月1日,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诉请求。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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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系残疾人,幼年时因得小儿麻痹症而肢体残疾,但她身残志坚,读了大学并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为某包裹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会计。2009年8月23日晚上,陈某在下班途中,乘坐姚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从摩托车上摔下,导致头部等处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姚某负全部责任。同时,经成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系工伤,伤残等级为二级,大部分依赖护理。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公司也以交通事故未终结为由拒绝赔偿。陈某年近七旬的父母负债20余万为陈某治病。这场交通事故让陈某母亲罗曼玲痛心疾首,她多次找到相关部门求助,米乐m6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2011年2月18日,罗曼玲找到省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省厅领导及中心领导高度重视此案,立即指派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此案。由于此案法律关系复杂、维权渠道曲折,之前许多部门对此都束手无策,而受害者本人又是一位可亲可敬的残疾妇女,若不切实加强办案力量,积极努力,难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司法厅李仲彬厅长高度重视,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作出指示。他指出,困难群众无小事,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天职。他要求,要将此案作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警民亲”活动、推进服务群众“八件实事”中的重大案件认真办理。省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省厅党委和李仲彬厅长的指示,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承办律师认真负责,不辞辛苦,积极开展工作。

  鉴于本案是交通事故与工伤的法律竞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规定,需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肇事司机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因此,承办律师决定先办理交通事故赔偿。由于陈某的医药费20多万均是家里垫付,再加上其父亲也在生病花钱,而肇事司机姚某没有履行能力,陈某一方希望能尽快完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进行工伤保险赔偿程序。鉴于此,承办律师立即着手了解案情,前往社保局、医院等地调查取证。由于肇事司机姚某系暂住成都,随时可能离开,这将大大拖延办案时间,赔偿也可能无法落实。米乐m6为此,承办律师找到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民警前往姚某住处,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其务必留在成都,走完法律程序。

  承办律师先后3次找到高新区政法委信访办的工作人员说明案件重要性,8次前往法院办理立案、领取文书、开庭等相关事宜。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2011年5月12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判决肇事司机姚某支付640788.76元赔偿。判决下达后,姚某无法履行赔偿。承办律师代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很快履行完结执行程序,出具裁定书。随后,承办律师协助陈某完成了工伤赔偿程序,多次前往社保局办理工伤赔偿手续,并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律师还前后3次前往某包裹货运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协调,与公司负责人沟通意见,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过律师的努力,陈某最终拿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余万,某包裹货运有限公司补偿费用5万元,意外事故的商业保险理赔5万余元,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5000余元。当事人十分满意,多次写信感谢省司法厅、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并称:“对政府的法律援助永远不会忘记,是法律援助给予了陈某新的生命”。

  2008年9月,天全某化工公司因经营困难,宣布停产。由于该公司132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方通知职工暂时放假,待公司复产后再恢复上班。但公司直至2010年3月也没有重新开工,在此期间也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赔偿金、为工人办理社会保险的补缴以及转接手续。职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先后找到乡政府、县劳动局、县工会等相关部门要求其出面组织调解。由于双方对补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协议,调解未果。职工于2010年3月向天全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2010年5月25日组织了第一次开庭,但是由于多数职工不熟悉法律,无法自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议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0年5月25日下午,132名职工来到天全县司法局请求法律援助。由于涉及人员众多,且多数职工情绪激动,场面一时无法控制。为了做好职工的安抚工作,县司法局局长亲自接待,并承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立即简化法律援助程序,受理该案,并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法律援助公函,正式介入该案。

  为了尽快办结此案,承办人员不辞辛劳,在一周之内完成了案件的证据材料的收集、具体仲裁请求表的制作、证据目录等案件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2010年6月,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开庭审理,现场组织调解。公司承诺尽快制定赔偿方案与职工协商解决,该案中止审理。但直至2010年12月,公司也未拿出具体的调解方案。承办人员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恢复审理,案件第三次开庭。庭审中,承办人员与公司再次调解,经双方反复协商,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方案。在征询职工意见后,有21名职工同意调解方案,达成调解协议;其余111名职工不同意该方案,坚持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2011年2月21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作出裁决,支持了职工的大部分仲裁请求,裁决由天全某化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工人办理养老保险的补缴以及支付养老保险补偿金、支付失业保险补偿金,总金额达三百余万元。

  天全某化工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裁决。职工再次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再次简化了法律援助程序,当场受理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安排原承办人员接手此案。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法院分三天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办人员据理力争,向法院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和理由,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2011年11月1日,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申诉请求。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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