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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想当然”米乐m6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7 05:11:17点击:

  米乐m6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南方网9月6日)

  撞与被撞,这注定是一场充满“口水”的“公婆论战”,毕竟,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在缺乏足够证据面前,多数人的道德会在强大的现实利益压迫下“情非得已”,变得蛮横无礼,明明是自己理亏,外表却要装出十二分的“正义凛然”,总是不见棺材不流泪。

  由于目前案件证据并不充分,事实的就只能是天知,地知,老太太知,彭宇知。遗憾的是,老天爷不会开口讲话,否则,案件就不至于变得这般复杂,闹得满城风雨,双方撕破脸皮对骂并付诸法律。不过,事情到现在为止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了,因为,法律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率先开口说话了,法院以“想当然”的情理和不严谨的逻辑推断出了彭宇撞了老太太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而这也就意味着,彭宇失去了“话语权”,没有了辩解的机会,撞了算撞了,没撞也是撞了。

  从情理上讲,老太太年纪这么大,又被撞得八级伤残,算是“弱势”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与呵护,也足以令人同情,甚至给予其捐款帮助,法院做出有利老太太的判决是符合人们的道德期待的,但这种以情理代替法理,以推理想象代替事实依据,以盲目牺牲一方利益来慰藉另一方的判决显然是危险的,也是可怕的,如此,不仅失去了情理,法律的尊严也 荡然无存,如果,法官“想当然”就可以做出判决,那法律的价值与意义何在?

  请听听法院可怕的“想当然”: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逻辑,又怎样一种情理?谁说他人被撞倒公民就一定得先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说这也算是一种情理的话,那只算是一种霸王情理,一种“自以为是”的情理。

  在我眼里,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从事的审判事业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抑浊扬清,法官肩扛天平,手执宝剑,身着法袍,裁判是否,定夺生死,这一职业令无数法律人神往心动,因此,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他们所做的事是天底下最神圣、最崇高的事业。在西方社会,法院往往被看成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文化界的巨人”,是被尊称为“慈父般的人物”,法官在民众中的地位很高,许多显赫的名字都属于法官。

  而在此案中,法官们的表现令我失望,为此,我深表遗憾,并为其“脸红”,期待他们能够醒悟过来,毕竟,法律不是“想当然”。

  昨天,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彭宇案做出了一审判决,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判决书中还称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而可以“自行离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南方网9月6日)

  撞与被撞,这注定是一场充满“口水”的“公婆论战”,毕竟,趋利避害是人之天性,在缺乏足够证据面前,多数人的道德会在强大的现实利益压迫下“情非得已”,变得蛮横无礼,明明是自己理亏,外表却要装出十二分的“正义凛然”,总是不见棺材不流泪。

  由于目前案件证据并不充分,事实的就只能是天知,地知,老太太知,彭宇知。遗憾的是,老天爷不会开口讲话,否则,案件就不至于变得这般复杂,闹得满城风雨,双方撕破脸皮对骂并付诸法律。不过,事情到现在为止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了,因为,法律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率先开口说话了,法院以“想当然”的情理和不严谨的逻辑推断出了彭宇撞了老太太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而这也就意味着,彭宇失去了“话语权”,没有了辩解的机会,撞了算撞了,没撞也是撞了。

  从情理上讲,米乐m6老太太年纪这么大,米乐m6又被撞得八级伤残,算是“弱势”人员,需要得到社会的关爱与呵护,也足以令人同情,甚至给予其捐款帮助,法院做出有利老太太的判决是符合人们的道德期待的,但这种以情理代替法理,以推理想象代替事实依据,以盲目牺牲一方利益来慰藉另一方的判决显然是危险的,也是可怕的,如此,不仅失去了情理,法律的尊严也 荡然无存,如果,法官“想当然”就可以做出判决,那法律的价值与意义何在?

  请听听法院可怕的“想当然”:法院认为,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这究竟是一种怎样的逻辑,又怎样一种情理?谁说他人被撞倒公民就一定得先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说这也算是一种情理的话,那只算是一种霸王情理,一种“自以为是”的情理。

  在我眼里,法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是法律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法官从事的审判事业常常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抑浊扬清,法官肩扛天平,手执宝剑,身着法袍,裁判是否,定夺生死,这一职业令无数法律人神往心动,因此,从事法官职业的人,他们所做的事是天底下最神圣、米乐m6最崇高的事业。在西方社会,法院往往被看成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文化界的巨人”,是被尊称为“慈父般的人物”,法官在民众中的地位很高,许多显赫的名字都属于法官。

  而在此案中,法官们的表现令我失望,为此,我深表遗憾,并为其“脸红”,期待他们能够醒悟过来,毕竟,法律不是“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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